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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术素质测评考官条例

时间:2025-06-17 浏览:69 来源:中外艺术测评网

为做好艺术素质测评(简称“测评”)考试评定工作,提高测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,加强测评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,根据测评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 第一条  测评考官是指在测评活动中,为参加测评人员的艺术水平做出评定的专业人员。

 第二条  测评考官应具有良好的艺术示范、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。具备下列条件的艺术专业人员可向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(简称“儿促会”)申请办理《艺术素质测评考官证》(简称“考官证”):

(一)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者中级以上(含中级)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;

(二)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表演、艺术创作、艺术理论研究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。 

 第三条  申请成为儿促会考官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(电子版):

(一)《艺术素质测评考官申请表》;

(二)申请者身份证(正、反面);

(三)学历证书,学位证书;

(四)职称证书。

 上述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:globalartexam@126.com

 第四条  通过审核的艺术专业人员,主办单位为其颁发测评考官证和聘书,测评考官入选儿促会测评考官数据库,并在儿促会官方网站、中外艺术测评网上予以公示。测评考官证自发证之日起有限期为三年。

 第五条  测评考官应了解艺术考级有关政策法规,熟悉儿促会测评的相关规范与程序,并能在测评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。

 第六条  测评考官由承办单位按就近原则统一派遣,测评考官持儿促会颁发的考官证执考。

 第七条  测评考官按照儿促会的测评大纲或教材,客观、公正、合理、合情地对考生的现场表现做出评定,尽量做到艺术性与科学性的和谐统一。同一考场内派遣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执考。

 第八条  测评考场实行回避制度。与考生有亲属、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,应主动回避。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,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。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,经查证属实,考试结果无效。

 第九条  测评考官执考费由测评承办单位支付,私自收受礼金、礼品、有价证券等行为,一经查实,将取消其测评考官资格,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。违纪违法者另案处理。

 第十条  本条例由儿促会负责解释。

 第十一条  本条例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下载附件:艺术素质测评考官申请表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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